要约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


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 , 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。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 , 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 , 即使做出了承诺 , 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。所谓确定 , 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 , 而不能含糊不清 , 否则无法承诺 。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 , 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 , 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。
【要约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】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 , 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 , 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。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 , 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。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。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 , 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。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 , 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。要约发出后 , 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 , 不得擅自撤回、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。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。一方面 , 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 , 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 , 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(即成立合同);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 , 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 , 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。另一方面 , 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 , 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、撤销或者变更上 , 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;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 , 旨在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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